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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拿回扣怎麼量刑處罰?

工作人員拿回扣怎麼量刑處罰?

工作人員拿回扣怎麼量刑處罰?

不管是一般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有拿回扣的行為,還是國家工作人員拿了他人的回扣,其實這些行為都是嚴令禁止的,在達到了規定數額或者符合一定情節的時候,甚至會認定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一般拿回扣怎麼量刑處罰呢?具體還是要看此時被認定為什麼罪。

並非所有拿回扣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一、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並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於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於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 《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我們要先搞清楚其實拿回扣的行為不是必然就會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説此時不是一定就要對當事人量刑處罰,很明顯,只有在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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