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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於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記。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認定

如果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濫用公司證券職權導致相關行為非常嚴重的情況之下,將會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主要這種行為指的就是對於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但是予以批准登記,導致國家和社會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的損失。這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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