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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一、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挪用數額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合夥挪用公款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合夥挪用公款法院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五、合夥挪用公款需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六、合夥挪用公款證據滿足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七、合夥挪用公款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實際上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小,一般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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