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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不履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玩忽職守不履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後果來確定的,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不履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1、行為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為內容是有玩忽職守的行為;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履行,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不同的職責,而且同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職責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職守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具體表現。

3、行為結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責任形式為過失在許多場合,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

從法條的前後邏輯關係來看,其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應是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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