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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利用職務之便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利用職務之便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利用職務之便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般情況下,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4個:

1、客體要件是: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是:一般要件;

4、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

二、強迫交易罪與一般違法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

三、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有什麼?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4個,強迫交易是法律上不允許的,每個人都有人身自由權以及自己的選擇權,我們不能強迫他人進行活動,強迫交易的處罰就是十分嚴重的,但是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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