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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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為了保衞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施正當防衞。
在這一行為中,防衞目的的正義性是正當防衞首要條件,特別要注意的是,出於保護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如果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打死打傷他人的不是正當防衞;賭博犯罪時,為保護賭資而將另外搶劫贓物的罪犯打死打傷的行為也不是正當防衞;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進行的防衞。
也就是説,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採取防衞行為。尤其要指出的是,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防衞。如司法機關逮捕人犯、執行搜查任務時,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不叫正當防衞;
(3)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進行防衞。
對實施不法行為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衞;
(4)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進行的防衞。
對還沒有開始或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衞。如搶劫犯正在搶劫,被搶劫的人和羣眾可以防衞。如果搶劫者已被羣眾抓住,這時就不能以正當防衞的理由對其繼續打擊,而應扭送公安機關;
(5)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付刑事責任”
實行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衞過當。防衞行為一旦過當,正當防衞也就不能成立。
一般認為“必要限度”是指:
(1)為了避免強度較輕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許防衞行為採取過重的強度。如果非較重的強度不足於制止不法侵害,可以採用較強的防衞強度。
(2)採用較緩和的防衞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允許採取激烈的防衞手段。如果非激烈的防衞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可以採取激烈手段。
(3)為了保護較小的權益,不允許防衞行為造成重大的損害。對於沒有直接危及人身的輕微的不法侵害,一般來説不宜採用重傷甚至殺害的手段去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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