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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名詞解釋是如何的?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名詞解釋是如何的?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名詞解釋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是指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須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其法律後果是終身沒有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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