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強制措施 >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説,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 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司法機關與犯罪作鬥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三、監視居住是住哪裏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符合了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能對其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否則的話就屬於違法行為。當然監視居住中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也就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般在這種情況下日後被判刑了的話,那麼才有可能折抵相應的刑期。

標籤: 監視居住 最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qiangzhicuoshi/z7z8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