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的罪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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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的罪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公安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數罪併罰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批捕的條件適用於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而不是單獨的針對搶劫罪或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案件的整個偵查過程其實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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