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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要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國家賠償要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國家賠償要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雖然法律制定賠償法這一規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需要提出一些證據來證明賠償的緣由,而且法院的審理過程也非常嚴格,因為這也代表着國家的權力不受侵犯,那麼國家賠償要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一般情況下國家賠償舉證在於侵權人

舉證責任倒置是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由國家相關單位舉證自己沒有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二、有時也需要被侵權人舉證

“關於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為構成違法的證據責任問題,確認申請人及被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為構成違法,實行舉證責任分擔原則。關於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確認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中除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基本原則,還同時適用了共同舉證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確認時,應當提供其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指《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即申請確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認申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規定的國家賠償請求人資格;

(二)有具體的確認請求和損害事實、理由;

(三)確認申請人申請確認應當在司法行為發生或者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四)屬於受理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受理案件,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申請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在申請確認法院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人應提供對司法不作為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和結果的證據材料,併合理説明違法的司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這裏需要注意:申請人僅對損害已經發生、損害是由司法不作為行為造成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造成損害的不作為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應由人民法院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申請人應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雖説國家是一個名詞而且是我們整個的主體,但如果出現國家侵權的情況我們還是應該積極要求賠償,因為這是我們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國家機關也不能隨意的侵犯個人的權益,這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力維護。雖説涉及到的國家賠償舉證責任一般還是由自身進行,但具體也要根據情況來判斷。

雖然國家在各種情況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也不會隨意的通過公民的各種要求,如果申請國家賠償的需要提交一些證據證明賠償緣由,而且舉證人還要承擔證據真實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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