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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民終字第00608號

(2014)浙杭民終字第0060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

(2014)浙杭民終字第00608號

負責人:申XX。

委託代理人:湯XX。

委託代理人:陸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

委託代理人:周XX、陳X。

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上訴人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3)杭蕭民初字第2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2年8月8日,原中XX公司(甲方)與陳XX(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1.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飛行駕駛工作;3.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4.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每月1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工資項目隨甲方的工資制度確定;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的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同時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等事項也作了約定。2003年8月,中國XX公司依法吸收合併中XX公司,中XX公司註銷,成立中國XX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國XX公司在2004年9月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國資發改【2004】246號文,重組為XX公司。2005年4月26日,中國XX公司浙江分公司經重組設立XX公司。陳XX與XX公司、XX公司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重組協議,勞動合同中甲方的權利義務由XX公司繼承並實際履行。2011年8月20日,XX公司向各分公司等部門下發《中國XX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決定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同年8月25日,XX公司人力資源部下發《關於員工參加(或放棄)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通知》,規定“凡自願放棄加入年金計劃的,須由本人填寫《員工放棄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申請書》,並經本人簽字確認後有效;凡未向公司主動提交以上申請書的,視為本人自願加入企業年金計劃。”陳XX並未書面提出放棄申請。2011年12月起,XX公司正式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開始在陳XX每月工資中扣除個人繳納及前期補釦金額。從陳XX與XX公司、XX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可見,XX公司與員工之間就薪資福利問題有內部網頁等相對暢通的溝通渠道。

2013年3月7日,陳XX向XX公司郵寄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有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安排療養等違法行為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聲明無論XX公司是否承認違法問題,仲裁或判決是否認定XX公司違法,均不影響其“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或三十七條解除合同的決定”。XX公司於次日收悉後,繼續支付陳XX工資併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但陳XX提出辭職後即未再上班。因該勞動爭議,陳XX向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XX公司、XX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移交相關檔案資料,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陳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自2013年4月7日起解除;XX公司為陳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駁回陳XX的其他申請請求。因陳XX與XX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均訴至原審法院。陳XX請求判令:1.陳XX與XX公司、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並要求XX公司、XX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陳XX的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等相關手續的移交,要求XX公司、XX公司提供對陳XX的安保評估;公司、XX公司支付陳XX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未依法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81768.15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20442.04元;公司、XX公司支付陳XX2011年至2013年度未安排共15天的帶薪年休假的報酬111798.3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27949.57元;公司、XX公司向陳XX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間延遲發放節油獎的25%經濟補償金27771.18元及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未發放的節油獎31801元;公司、XX公司返還陳XX被扣除的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30431.72元;公司、XX公司支付陳XX因未安排2011年度和2012年度療養而應支付的療養費用6000元;公司、XX公司支付陳XX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自2004年至2013年3月止)464451.48元;公司、XX公司賠償因未及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而造成陳XX的誤工損失206422.88元(暫計算4個月)。XX公司請求判令:公司不向陳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2.陳XX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另查明,XX公司已按照陳XX的基本工資為基數向陳XX計發了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所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XX公司已經足額支付陳XX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的所有節油獎。節油獎需經統計核算,通常延後幾個月發放,對節油獎發放時間並無規定和約定。陳XX2012年請事假天數累計22天。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XX公司是否存在未依法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年休假工資、節油獎等違法情形?陳XX與XX公司、XX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已解除?陳XX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否足額支付問題,陳XX所訴的XX公司違法情形,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否足額支付問題,XX公司系以陳XX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而陳XX認為應按實發工資計發。中國XX公司《集體合同》第十六條規定飛行人員執行《中國XX公司飛行人員薪酬福利管理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發辦法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中國XX公司飛行人員薪酬福利管理規定》規定,飛行人員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通常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計算,一般要扣除績效、獎金、物價補貼等項目。XX公司依據上述文件規定,以陳XX超過杭州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並無不妥,因實發工資包含了已經發放的加班工資、績效、獎金等內容,會產生重複計算等問題,故對陳XX的計算方法不予採納。因XX公司已按照陳XX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了其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所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不存在未依法支付的問題,故陳XX要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該段期間未依法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根據陳XX的工作年限,陳XX依法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但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陳XX2012年請事假天數為22天,且XX公司未扣減其工資,故陳XX依法不享受2012年年休假,其關於2012年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陳XX自2013年3月7日提出辭職至雙方正式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未再上班,而XX公司仍支付陳XX工資,該期間可視為陳XX年休假期間,故陳XX要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陳XX要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勞動仲裁申請時效,不予支持。此外,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報酬,XX公司未安排陳XX年休假,侵犯的是陳XX的休假權利,不屬於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據此,陳XX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節油獎問題,陳XX訴稱XX公司、XX公司遲延發放節油獎,因節油獎系XX公司內部節能激勵方式,其支付時間陳XX與XX公司、XX公司並無明確約定,現XX公司依據統計核算工作的實際情況推遲幾個月發放,有其特定原因,不屬於無故拖欠情形。經查,XX公司已經足額支付陳XX至2012年10月的所有節油獎,2012年10月份之後的節油獎因統計工作的延後性及發放的時間慣例,尚未發放亦在合理期限內,陳XX也無證據證實該期間的節油獎金額及XX公司、XX公司剋扣的事實,故陳XX要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間遲延發放節油獎的25%經濟補償金及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未發放節油獎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企業年金問題,系XX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國家相關規範性文件對此並無強制性規定,因此XX公司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在本單位內自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根據XX公司《中國XX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關於員工參加(或放棄)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個人可自願書面放棄加入年金計劃。陳XX未書面提出放棄申請,視為參加該年金計劃。XX公司按企業年金計劃在陳XX每月工資中扣留的年金個人繳納部分,仍屬陳XX賬户內的財產,故陳XX要求返還其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關於療養費問題,陳XX並未提交證據證實XX公司、XX公司有安排其療養的義務,以及不參加療養XX公司、XX公司應支付其補償及補償的標準,故陳XX要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療養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雙方勞動合同是否已解除的問題,陳XX於2013年3月7日遞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確表示無論XX公司是否認定違法,均不影響其“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或三十七條解除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XX公司、XX公司不能以勞動合同期限約定為無固定期限限制陳XX的擇業自由,故陳XX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解除。陳XX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於2013年3月8日送達XX公司,故陳XX要求確認與XX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自2013年4月8日解除。陳XX以此種形式解除,不屬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XX公司、XX公司也不存在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或違約情形,故陳XX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勞動合同解除後,XX公司應及時為陳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對陳XX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國民航總局《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規定:對辭職的飛行人員,飛行記錄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6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現6個月期限已滿,XX公司有義務依據相關規定將陳XX的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移交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故陳XX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陳XX訴請移交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的各項檔案資料中,超出上述檔案範圍的,因無相關依據,不予支持。

陳XX要求XX公司、XX公司賠償因其未及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而造成的誤工損失,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XX公司、XX公司造成其誤工損失,且XX公司在陳XX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仍按公司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向陳XX按月發放工資,故對於陳XX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確認陳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自2013年4月8日起解除;二、XX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陳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依法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將陳XX的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移交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三、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陳XX負擔,予以免交。

宣判後,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陳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不符合客觀實際,是錯誤的。1.陳XX是與X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陳XX並沒有向XX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向非勞動關係一方的XX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符合法律規定。2.陳XX與XX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XX公司與XX公司也為此支出了鉅額的招錄、培訓費用,XX公司與XX公司均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故陳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不應解除。據此,XX公司不是用人單位,陳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不應解除,XX公司不應向陳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當然,也就不用將陳XX的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移交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陳XX答辯稱:XX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於提交辭職報告的主體問題,原審判決認定清楚,陳XX有權向XX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且勞動關係的履行均在XX公司,故原審判決對該主體的認定得當。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問題。無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或38條,陳XX均有權依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勞動合同,原審判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合法有效。關於出具解除證明、檔案轉移等問題,由XX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相關飛行履歷檔案等,系屬XX公司的法定義務,原審判決對該認定同樣正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原判。

XX公司在二審期間未發表意見。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2002年8月8日,陳XX與原中XX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03年8月,中國XX公司依法吸收合併中XX公司,中XX公司註銷,成立中國XX公司浙江分公司。2004年9月原中國XX公司重組為XX公司。2005年4月,中國XX公司浙江分公司經重組設立XX公司。根據重組協議,勞動合同中原中國XX公司的權利義務由XX公司繼承並實際履行。據此陳XX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陳XX於2013年3月7日向XX公司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XX公司於3月8日收到該通知書,因此陳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於2013年4月8日起解除。XX公司認為其不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不應解除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關於是否應移交相關檔案材料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根據中國民航總局《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規定:對辭職的飛行人員,飛行記錄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六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現六個月期限已滿,XX公司有義務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其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移交手續。故XX公司認為不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的移交手續,不予支持。綜上,XX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均不予採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國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為民

代理審判員睢曉鵬

代理審判員盛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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