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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敏死亡意見陳述

過敏死亡意見陳述

關於**事件的陳述意見

過敏死亡意見陳述

尊敬的各位領導:

經過對事件的認真回憶和查找相關文獻,我做如下陳述:

一、 基本的護理經過

16日上午,患者**入我院行擇期手術,17日下午手術,手術後體温正常。18日晚上10:31交班時**已經躺下。8月19日01:51家屬出病房要體温計,02:02我為其送體温計,04:13去病房,04:14叫大夫,04:18拿萘普生,04:19送牀前,04:20病人家屬出護士站,04:25病人家屬出護士站,04:32我去看病人,04:49病人家屬出護士站,04:53我去病房後迴護士站,04:58呼吸內科大夫到達,05:03推車同時**到達,05:05吸氧,05:06麻醉科大夫到達,05:13ICU大夫到達,05:17護士長到達,05:17 **到達,05:24轉ICU。

二、出現損害結果的原因分析

(一)值班醫生未經診查病人,即下醫囑,導致患者使用了禁忌用藥。

陳述人19日04:13巡視病房發現患者體温40.0°C時,立即快步從病房來到醫生值班室向值班醫生彙報“2牀體温40.0°C,您過去看一下吧”,經過五分鐘,04:18醫生方從值班室出來説:“給病人吃上2片萘普生”,陳述人答“萘普生2片”,此時病房來了一位面部外傷的重症患者,值班醫生即同該患者去了手術室。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所以醫生未經親自診查即下醫囑違反了該規定。並且該失誤直接導致了沒有發現患者的萘普生用藥禁忌:哮喘病。

根據《醫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條“醫師寫出醫囑後,要複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後方可執行。除搶救或手術中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複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物後執行,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在本次事件中,是由於搶救面部外傷的患者,不得以用了口頭醫囑,並且陳述人複誦了該醫囑,醫生沒有提出異議,最終藥物和醫囑內容也完全一致,醫生事後及時補記了醫囑,所以本次執行口頭醫囑是符合該規定的,是合法的。

綜上所述,患者用了禁忌用藥萘普生的根本原因是由於醫生未經親自診查即下醫囑,而陳述人執行口頭醫囑是符合規定的。

(二)患者最初發病時,病房無醫生,錯過最佳急救時機。

04:18值班醫生下完口頭醫囑後即離開了病房,而離開病房時沒有通知聽班醫生到病房值班,04:49發現病人家屬發現病人呼吸困難,陳述人立即快步去病房觀察病人後,立即跑回護士站向遠在手術室的本科值班醫生彙報請示,我科值班醫生的醫囑為請呼吸內科會診,並通知聽醫生到病房,我立即予以執行。呼吸內科到病房時間是04:58,我科聽班醫生到達病房的時間為05:03。

因此由於值班醫生離開病房又沒有通知聽班醫生到病房,從而導致了病房無醫生的時間長達40分鐘,並且在這期間發生了患者病情加重的情況,陳述人全心全力觀察並及時通過電話彙報病情,但卻沒有醫生現場給予醫囑的時間長達9分鐘,陳述人作為護士,無權下醫囑又無醫囑可供執行,這是錯失最佳急救時機,導致出現難以挽回的結果的原因。

上述值班期間離開病房的行為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二條“值班醫師夜間必須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離開。護理人員邀請時應立即前往視診。”假使值班醫生在場,或者説值班醫生離開時能夠通知其他醫生到場,事情發生時能夠有及時而正確的醫囑,比如説盡快緩解氣道阻塞,糾正低氧血癥,恢復肺功能,損害後果就不會發生了。

三、領導的體諒

(一)陳述人自進入我院以來,一直兢兢業業的工作,領導和同事有目共睹。

(二)在本次事件中,儘管結果令人傷心,但陳述人態度積極,動作利索,未能做到的事,實屬職責之外。

(四)通過本次經歷,我將努力鑽研業務知識,爭取掌握部分醫師所應的知識,堅決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四、關於幾個問題的説明

(一)口頭醫囑問題

《醫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醫師寫出醫囑後,要複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後方可執行。除搶救或手術中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複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物後執行,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

在本次事件中,由於值班醫生需要到手術室搶救重傷的病號,所以我按照口頭醫囑的原則來執行,即搶救中醫生下達口頭醫囑,我作為護士複誦了一遍,醫生沒有提出異議,最終藥物和醫囑內容也完全一致,醫生事後及時補記了醫囑,所以本次執行口頭醫囑是符合該規定的,是合法的。

同時也請領導考慮大部分醫院在夜間值班時使用口頭醫囑是常見現象這一事實。

(二)萘普生與安乃近的交叉禁忌問題

現在我認識到我未將患方家屬訴説患者安乃近過敏的事情告訴醫生是一個錯誤,但是我當時考慮的是值班醫生知道患者的過敏史,因為值班醫生即是該患者的主管醫生,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第十六條規定“住院醫師對所管病員應全面負責”,患者已經入院3天多了,主管醫生應該清楚這一過敏史。並且請領導考慮我是護理人員,對藥物的知識掌握的不是特別深,我們護士的工作更多的是執行醫囑,知道對安乃近過敏的也不能應用萘普生確實是在護士的能力範圍之外。

(三)吸氧問題

根據人民衞生出版社的五年制規劃教材《內科學》第76頁:“哮喘急性發作的治療目的是儘快緩解氣道阻塞,糾正低氧血癥,恢復肺功能,預防進一步惡化或再次發作,防止併發症。”同時我們可以看到接下來的輕度、中度和重度至危重度的治療措施中均沒有提及吸氧,所以即使吸氧也並不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同時根據《醫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條“醫師無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員做對症處理”,我也是沒有權力擅自為患者吸氧的。因此我根據《護士條例》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的規定,我就及時、認真地向醫生做了彙報請示。

(四)所謂的護士離崗問題

患方曾經反映陳述人曾經離崗,患方反映這一問題的根據是05:03-05:04期間陳述人不在科室。我承認這一分多鐘我確實不在科室,但我絕對不是離崗,相反我是在執行呼吸內科的會診醫師的醫囑,取甲強龍。由於搶救患者的急迫需要,我等不及用物流桶的方式,所以跑到樓下藥房取了甲強龍,又跑到科室裏來的。

(五)醫囑時間和本次陳述不一致的問題

醫囑為搶救完患者之後補記的,而本次陳述的時間均來自監控錄像,所以本次陳述的時間是準確的,可以查看監控錄像。

最終醫院調查結論:當班醫生承擔主要責任,護士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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