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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禁止兼職解除勞動關係嗎?

公司可以禁止兼職解除勞動關係嗎?

在當今社會,有許多人在一個公司工作,但是自已還私下的找一些兼職來做。然而這樣做就會相對的影響員工對公司的歸屬感和工作的認真度,於是許多公司都禁止員工在外面找兼職做,以在外找兼職為理由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公司可以禁止兼職解除勞動關係嗎?

公司可以禁止兼職解除勞動關係嗎?

一、勞動法中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兼職行為,兼職單位能否以勞動者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鍵在於認定兼職是否構成勞動合同無效事由。
二、勞動者兼職
  勞動者兼職是指勞動者在某一時期內,受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僱傭,從而形成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用工形式。我國歷來對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持不贊成態度,《勞動合同法》的出台改變了這種態度。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對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或説兼職)持肯定態度。
三、兼職與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不禁止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但是否意味着兼職就一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訂立時生效,除非有法定無效事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所以,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取決於兼職是否存在上述三種情況。而兼職本身並不構成勞動合同無效事由,兼職單位並不當然具有勞動合同解除權,只有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兼職單位才可解除勞動關係。

一般情況下,兼職在以下情況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1、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禁止兼職的規定;

2、勞動者兼職構成對用人單位的欺詐,並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可以禁止兼職解除勞動關係嗎的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因為員工兼職而解除勞動關係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當一個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同中有這個規定或是員工的兼職對公司形成了欺詐,在這兩種晴情況下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標籤: 禁止 兼職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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