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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損壞該由誰來賠償

快遞損壞該由誰來賠償

一、快遞損壞該由誰來賠償

快遞損壞該由誰來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

(一)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户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二)企業與用户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對於未保價的快件,《郵政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卻有不同。

《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快件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所收取郵資的3倍。而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實際中,如果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發生賠償糾紛,快遞公司更傾向於引用《郵政法》的規定。

二、快遞丟失相關法律條文:

(一)、《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1)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户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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