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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幾日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幾日

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辦結案件。但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訴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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