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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怎麼辦

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怎麼辦

我國,大多數人都不知道治安案件是有辦案期限的吧。治安辦案的期限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是有嚴格的規定的。那麼大家會問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怎麼辦呢?接下來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

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怎麼辦

一、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怎麼辦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説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派出所辦案期限是多長

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三、辦案期限的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六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第九十四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審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場的,應當向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宣佈,由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如果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九十六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議期限,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複核後維持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並在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三百六十九條執行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請求書中附有辦理期限的,應當按期完成。未附辦理期限的,調查取證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送達刑事訴訟文書,應當在十日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説明情況和理由,層報公安部。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的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怎麼辦主要內容。如果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的。還為大家介紹了派出所辦案期限是多長和辦案期限的法律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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