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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中斷訴訟時效後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報案中斷訴訟時效後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一、報案中斷訴訟時效後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報案中斷訴訟時效後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報案中斷訴訟時效後從相關機構出具有司法效力的文書時起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公安機關的職權之一是偵查犯罪,職權的義務特徵決定了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報案行為,無論處理結果是立案還是不予立案,都必須符合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規定,如果立案,則刑事案件進入偵查、公訴審查、審判程序,訴訟時效從有權機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如果不予立案,則刑事案件無法進入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訴訟時效從知道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這種程序的法定走向決定了通過報案形式中斷訴訟時效只能中斷一次,這是《時效規定》第十五條的制度設計的內在要求。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

的是權利人於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

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

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説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並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報案也是一種主動維護其權益的表現,故此對於任何人而言,故此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除了報案外的其他法定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發生之後,義務主體也可以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但是必須要能夠舉證中斷事由確實存在,否則會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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