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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怎麼處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怎麼處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怎麼處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怎麼處理

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內的,可以將案件移送管轄,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從訴訟法上來説,移送管轄分三類,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兩個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兩個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行政案件,受移送的法院的處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一開始如果法院發現案件不歸自己的法院進行審理的話,可以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如果移送的法院也拒絕審判的話。那麼需要上報到上一級人民法院去進行審理。這樣是為了保障其他法院不會對該案件進行相關責任的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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