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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保全後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當事人申請保全後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一、當事人申請保全後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當事人申請保全後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已經保全之後移送管轄應該同時應解除做出的財產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轄,説明其對此案件無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審理活動和執行需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主要適用於對於財產案件的處理上,為了避免發生財產分割或者處理的矛盾糾紛,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保全,並由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清算和認定,避免造成分割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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