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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接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後,應進行討論,並依法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一旦作出決定再審,即停止原裁判的執行。在這種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長才能對錯誤的裁決提請再審,並且還必須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提交和審判委員會決定,二者相輔相成,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對案件進行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以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有錯誤裁定的案件的再審,有提審和指令再審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監督形式。至於是提審還是指令再審,什麼時候再審,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無論提審還是再審,都應作出裁定,並通知審理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和案件的當事人。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再審

1、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律依據及其條件。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這一規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起抗訴。這是由發現有錯誤的難度、基層人民檢察院的任務量較大等現實情況決定的。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裁判有錯誤時,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 抗訴。

2、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根據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提交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是人民法院再審的依據之一,人民法院再審時應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以抗訴人身份發表抗訴詞,充分闡述提出抗訴的理由和事實根據。

訴訟中,針對不同的主體提起再審的具體要求不同。要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話,此時分為法院院長提起再審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兩種情況。現實中,再審程序的啟動並不是那麼容易的,建議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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