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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限制民事權力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限制民事權力是怎麼規定的

日常生活當中,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相輔相依的。但是基本上只有在成年以後,才可以同時擁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民法總則限制民事權力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限制民事權力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限制民事權力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其中既包括民事權利又有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不可分離,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

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所以,國家不可以依法剝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剝奪的是民事主體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二、民法總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第十九條【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做出此項規定的理由

“小大人”門檻從十歲降至八歲

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民法通則的“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於人的認知和心智水平而實施民事行為的現實可能性。

按照現在的民法通則,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人口素質明顯提升,隨之而來的則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發育程度加快,其對外界事物及自身行為的認知、辨識能力增強。因此,有必要調低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賦予其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購買簡單、小額的生活、學習用品等活動,以儘早彰顯其自主意識,讓適齡孩子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齡標準的調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同時,法律對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監護人及社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個9歲大的孩子如果在學校受傷,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民法總則實施後,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會考慮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調低的規定,適用與此前不同的舉證規則。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年齡標準有所調整,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標準並沒有變化。

民事權利能力是我國公民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在生活當中正常情況下,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以剝奪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只有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會可以被剝奪某些特定權利。而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是指在八週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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