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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是被告親戚作證原告質證意見如何規定?

證人是被告親戚作證原告質證意見如何規定?

在法庭上親人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為有效證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是被告親戚作證原告質證意見如何規定?

司法實踐中,判斷證人證言真實性的主要方法是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這只是法官審查證言真實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對於和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的證言的證明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第(二)項規定,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在法庭上親人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為有效證據。

綜上所述,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正確的質證思路應該是審查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並考量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係是否會或者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該證言的真實性,從而提出相應的質證意見。如果簡單地以證人和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為由主張其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將無法引起法庭的重視,也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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