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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帶證人作證注意什麼?

原告帶證人作證注意什麼?

原告帶證人作證注意什麼?

一、原告帶證人作證注意什麼?

1、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

2、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

3、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

4、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犯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方法有什麼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這種方式最後,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3、當庭向法院申請: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説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核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證人明確表示理解並同意後,應要求證人寫下保證書,證人在保證書中應當保證自己的證詞符合自己所瞭解的客觀事實,並表明如作偽證願意負法律責任。

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

主詢問處於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一階段,由提供證人一方的當事人本人或者通過其律師進行。當事人藉助證人所瞭解的案件事實情況,通過詢問己方提供的證人所得到的證言,把己方主張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來源明確的反映出來,以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同情。這裏的證人證言包括普通證人,也包括專家證人。通過主詢問目的在於向法庭證實詢問方的主張,是當事人切實履行舉證責任的必要形式。

4、證人退庭

證人在回答完訴訟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問題後,法官應最後詢問證人是否還有話要説,如有,法官應視證人陳述的具體內容,恢復該證人作證情況的適用程序,如沒有,法官則應當宣佈證人作證完畢。作證結束後,證人應當退庭。在退庭前,應當將記錄其作證內容的筆錄交由其核對,如證人認為記錄不符合其陳述內容,可以當庭公開指出。並要求進行更正。

證人出庭作證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明材料,要如實説明自己看到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在庭審期間向法院提出。法院要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可以當場詢問證人,證人需要遵守法庭紀律,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

標籤: 原告 證人 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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