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一定要認罪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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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緩刑一定要認罪認罰嗎?
不一定,判緩刑是否必須要籤認罪認罰書,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簽署認罪認罰書的可以從寬處理,但是否簽署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過,判處緩刑需要有良好的悔罪態度。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刑事案件中不適用認罪認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三、認罪認罰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
四、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應該從寬處理,但從寬處理也不代表就可以宣告緩刑,如果犯罪性質惡劣,即使從寬處理,量刑也很有可能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只要主刑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就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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