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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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管轄法院?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可以是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運輸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運輸合同一般為雙務和有償合同。
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負有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旅客或託運人負有按照規定支付票款或運費的義務,這兩種義務互為對價關係,所以運輸合同一般屬於有償合同。但作為例外情形,運輸合同也有無償的情況,譬如好意同乘的情形。
(二) 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
即運輸合同多為承運人提供的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旅客或託運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客票、貨運單、提單等均為依照專門法規統一印製,運費一般也是執行統一的規定。當然,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並不排除有的運輸合同不採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雙方協商訂立。
(三)運輸合同多為諾成合同。
自雙方簽署合同時成立,無須額外的交付特定實物的行為。當然,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時除外。
三、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2、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3、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4、貨物的重量;
5、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6、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7、收貨地點;
8、違約責任;
9、費用的承擔;
10、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事實上,運輸合同中也可以約定管轄法院,比如運輸合同中約定只能以貨物運輸目的地作為管轄法院,發生糾紛後就只能向貨物運輸目的地的法院起訴。且貨物運輸合同中可以自行約定其他的爭議解決方式,例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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