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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作出裁決的依據是什麼?

仲裁庭作出裁決的依據是什麼?

仲裁庭作出裁決的依據是什麼?

一、仲裁庭作出裁決的依據是什麼?

1.有仲裁協議。

2.仲裁事項屬於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想通過仲裁解決什麼問題,保護自己的什麼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申請人如有證明事實的證據,還應提供有關的證據。仲裁的理由是為什麼要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它是申請人主觀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並不強調申請人必須提供客觀存在的確鑿無疑的事實根據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管轄依據是什麼?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證明當事人之間曾就仲裁作出約定,各仲裁機構一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原則是什麼?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3)迴避原則;

(4)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仲裁的原則;

(5)先行調解的原則;

(6)—次裁決原則;

(7)仲裁機關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8)當事人對爭議問題有權進行辯護原則。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因為種種原因發生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或者是勞動爭議的糾紛的,此時都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仲裁的申請要遵循一定的條件。

標籤: 作出 仲裁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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