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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又犯罪的起訴書怎麼寫?

緩刑考驗期滿又犯罪的起訴書怎麼寫?

一、緩刑考驗期滿又犯罪的起訴書怎麼寫?

緩刑考驗期滿又犯罪的起訴書怎麼寫?

緩刑考驗期滿又犯罪的起訴書以下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依次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由“機關名稱 文種”組成,分兩行行文。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由公安機關代稱、程序及文書簡稱、年度、案件排列序碼號等組成。如:“×公預起字[年度]第××號”。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犯罪經歷等內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及住址。以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有無被勞動教養及其時間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應分別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處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幾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經歷要分別敍述,按照首犯、主犯、從犯、協從犯的順序排列。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

4.過渡語

在以上內容寫畢後,為領起下文,另起一行寫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語:“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起訴意見書的寫作重點,要寫清楚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1.犯罪事實

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敍述要列出已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經過,包括何時、何地、何動機、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為、何結果、何證據證明等。其內容必須是屬於本次要求起訴範圍的事實,劃清罪與非罪界限,不能將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為共同犯罪,要寫明共同犯罪的性質、目的、作案時間、地點、成員數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處的地位、作用及應負的具體法律責任。總之,要做到既不漏寫犯罪嫌疑人,不漏寫犯罪事實,也不張冠李戴。對於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犯罪證據的表述要求寫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證據。引述要具體、準確、客觀、真實、既要與案件有密切的關聯性,又要反映證據的連續性。一般先寫犯罪事實,後列舉證據。也可以寓證據於事實之中,以增強事實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這部分內容的寫作應根據犯罪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定,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即觸犯了我國《刑法》的具體條款,同時寫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如果起訴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數名犯罪嫌疑人時,可合寫一份起訴意見書,分別提出起訴意見。

(三)尾部

首先寫明受文機關名稱。然後由縣以上公安局長簽發並於文書尾部署明職務、姓名、印章。局長簽名之下注出制發文書的年月日,並在日期上加蓋公安局公章。

最後,在左下角分條寫明附項。如犯罪嫌疑人現羈押處所;本案預審卷宗頁數、證物、贓物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鑑定人的姓名、職務、單位、住址等。

二、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怎麼辦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從條文規定間的關係來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也不應再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數罪併罰後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從該款條文的規定來分析,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有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都必須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對於任何執行緩刑處罰結束並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在恢復人身自由之後,又實施了違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被認定滿足了犯罪要件的,此時受害人就可以自己書寫,或者是委託律師書寫訴訟書之後,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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