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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台市東台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與東台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東台市東台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與東台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案情簡介

東台市東台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與東台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一審原告夏春官等四人訴稱,一審第三人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在其居住的單元樓之間新建洗浴服務項目,浴池、噪音設備間、水泵房等位於原告主卧室正下方,對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東台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對東台市東台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洗浴服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第三人四季輝煌沐浴廣場不服提起上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鹽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東台市四季輝煌沐浴廣場與相鄰的居民之間的糾紛案。最終,鹽城中院認定樓下浴室與樓上居民之間為“重大利益關係”,樓下開浴室,樓上居民點頭才行。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為新建洗浴服務項目,承租了東台市景範新村17號樓、19號樓的二樓營業用房作為經營場所。2013年3月,東台市環保局同意了這一項目的環評報告。19號樓三樓的四户居民表示反對,起訴到東台市法院。今年4月,東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東台市環保局的“審批”。隨即,沐浴廣場經營者上訴至鹽城中院,認為浴室和樓上居民不存在重大利益關係,不需要進行聽證,要求撤銷東台法院的判決。鹽城中院審理認為,樓下沐浴廣場和樓上住户為“重大利益關係”,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裁判結果

最終,鹽城中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決定。維護了一審原告的合法權益。(右二一審原告代理律師王小悦在二審庭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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