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辦案流程 >

公安機關跨區域協作辦案的條件和程序

公安機關跨區域協作辦案的條件和程序

一、跨區域協作辦案的條件和程序

公安機關跨區域協作辦案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安執業規範細則》的規定,跨區域協作辦案條件: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協作手續:

1、製作協作函。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及要求。

2、指定辦理。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辦案協作函》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二、跨區域協作辦案的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三百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

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百三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四十條,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台發佈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三百四十一條,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

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並反饋。

第三百四十二條,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執行人員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件和相關的法律文書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前往協作地辦理。

第三百四十三條,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四十四條,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的要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承擔。

以上就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進行跨區域協作辦案的條件和程序。跨區域協作辦案可以有效地減少地方勢力對於辦案的影響,有效、便捷地處理相關案件,是一種重要的辦案方法。如果在跨區域協作辦案的過程中有違反相應規範的情形,一定要向專業律師諮詢,及時進行報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susong/bananliucheng/8p3p0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