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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事故賠償標準

一般意外事故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事故賠償標準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般意外事故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21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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