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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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不同。
1、租賃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對其使用、收益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非租賃物的所有權。
2、買賣合同中,出賣方轉讓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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