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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就是必須要有違約行為和不存在任何法定、約定的免責事由,否則
就不能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裏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是違約行為,所以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是有違約行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裏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責事由。除法定的免責事由外,當事人如果約定有免責事由,那麼當免責事由發生時,當事人也可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當然,當事人免責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免責事由的條款本身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標籤: 違約 要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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