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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認定?

土地補償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認定?

一、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

土地補償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可參照銀行逾期貸款利率來計算逾期付款造成的實際損失。

目前,土地出讓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一般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而逾期貸款利率一般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或按基準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執行,如果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即使再增加30%,每日應當承擔的違約金也只有萬分之二點七三。

二、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從學術上,目前有補償説、懲罰説、雙重説以及目的解釋説四種。從立法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無疑是承認了雙重説。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

三、實際損失的認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説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守約方現有、直接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將來可得利益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沒有得到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於土地補償合同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方法以及如何確定被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我們知道,在土地補償合同中,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法院都不會給予支持,無論合同中的違約金金額約定數目是多少,只有它符合相關的條款,即最高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才會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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