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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治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
這裏所説的實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以合同作為實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簽訂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為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如有關綜合管理、計劃生養、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拆遷補償等協議,而民事合同主要目的是為了交易。
第二,民事合同當事人雙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現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簽訂合同具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相對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違背合同劃定,行政主體有權監視對方,行政主體擁有單方面的制裁權,相對方不按照合同辦事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劃定採取制裁措施。合同雙方所處地位不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標籤: 民事 行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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