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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是什麼? 簽署地是什麼意思

相關規定是什麼? 簽署地是什麼意思

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些情況需要表明合同的相關要求應該在哪履行相關協議約定,法院根據合同的要求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合同發生訴訟糾紛後產生的矛盾。所以我們就需要知道簽署地是什麼意思,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相關規定是什麼,由本站小編收集以下資料為您解答。

簽署地是什麼意思,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簽署地是什麼意思,相關規定是什麼?

簽署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qiānshǔ,指在文件、條約、憑證等上簽字。語出 宋 范仲淹 《舉許渤簽署陝府判官事狀》:“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簽署 陝府 判官廳公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指在文件條約等憑證上簽字,同意相關提出的具體執行內容,而一般合同履行地都是根據合同簽署地來確立的,合同的具體約定保證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對於合同的簽署應該更嚴格,相關問題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標籤: 地是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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