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房屋合同需要簽訂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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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贈與子女房產是否需要簽訂贈與合同
可以在贈與合同中註明住房是否贈與子女個人所有,還可以註明受贈人的責任和義務。如沒有贈與合同註明是贈與子女的個人住房,那麼子女在已婚身份前提接受贈與,這房子就是子女和配偶婚後取得共有住房。
如果父母和子女有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的責任義務,一旦子女違約,父母是可以主張收回贈與的住房。以此可以保障父母的權益。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由此,可以看到,父母贈與子女房屋合同最好是要進行協商簽訂的,這樣,不僅保障了子女的合法利益,同時也為父母贈與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所以,在父母贈與子女房屋或者其他任何財產等時,最好都能簽訂相關贈與合同,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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