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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預約合同違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民法典預約合同違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一、民法典預約合同違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民法典預約合同違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明示拒絕訂立本約或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二是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三是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

一是明示拒絕訂立本約或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二是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在訂立預約時當事人可能會對本約的部分內容進行磋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稱為已決條款,未進行磋商的部分稱為未決條款。對於未決條款,雙方應本於訂立本約合同的目的誠信進行磋商,若一方惡意對未決條款進行磋商導致本約不能訂立的,則構成違約。三是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若一方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從而導致無法訂立本約的,構成違約,若一方違反已決條款,從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按照已決條款訂立的,亦然。

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確定

一方面,當合同對違約金(或定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有約定時,應從其約定;另一方面,當合同無違約金的約定時,因損失後果的確定缺乏客觀標準,只能授權法官根據合同履行的時間、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再次締約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酌情確定,但應當注意,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損失不能作為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確定的酌情因素。同時,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過於寬泛,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釋時,確定一個違約金的範圍標準(比如合同約定價款的20%以內),由法官在此範圍內酌情考量。

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強制締約

當事人雙方簽訂預約合同之目的,是為了簽訂本約合同。因此,一方當事人違約時,較多守約方希望法院判令強制締約,其實質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預約合同,直至簽訂本約合同。

2.強制履行

判令違約方強制履行,應屬於預約合同違約責任中的例外情形。構成該情況的前提為,雖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文件名為預約合同或者具備部分預約合同的外觀要件,但實質上其已經具備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而應被認定為本約合同。在本約合同已經締結的情況下,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約合同。

3.賠償本約履行利益

本約履行利益是否可以支持,也是預約合同違約責任中較大的分歧所在,在司法裁判中,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

4.賠償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賠償是使守約方之處境回到合同(未信賴允諾)前,即賠償所謂的消息損失(成本費用支出等)。

違約責任主要由三種情形:明示拒絕訂立本約或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以上這三種具體情形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確認責任時,有合同約定的直接按照約定進行賠償。但實務中,往往有很多合同並沒有約定,這需要雙方以及法院的裁量來達成,往往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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