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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社會保險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補繳社會保險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一、補繳社會保險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補繳社會保險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1、超過期限需補繳滯納金和利息

社保斷繳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按照現行規定,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45之前沒有繳納記錄的不允許一次性補繳

達到60週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週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即意味着在45歲之前,必須有社保繳納記錄,否則是不允許一次性補繳的。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可以補交的,自由職業者在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時候,如果中間出現了斷繳,補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時候不收滯納金。但自由職業者,在45歲之前必須有過養老保險的繳費記錄,否則,就只能一直繳費到60週歲,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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