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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是不是隻要交警認定就行?

誤工費是不是隻要交警認定就行?

誤工費是不是隻要交警認定就行?

我們大家都知道誤工費的相關問題,我們生活中誤工費發生的案例其實有很多。對於誤工費方面我們一般都有很多種的情況,對於每一種的情況都是有着不同的賠償的。交通事故我們大家都知道肯定是有交警來處理的。那麼誤工費是不是隻要交警認定就行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另,《司法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並沒有也不可能區分退休人員和未退休人員,僅講到了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只要存在“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無論退休與否,都存在誤工費。

交通事故中關於誤工費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對誤工費的表述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據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可將其界定為:因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從而不能正常工作、勞動而發生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損失。相對於其他財產損失,誤工費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數額範圍浮動大。由於不同行業間收入水平差異及個人能力差異的存在,誤工費的數額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況下,往往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2、證明形式多樣化。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可能存在於任何職業類型中,不同的職業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相應的證明其收入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工資單、台賬、服務合同等。

3、計算標準的多樣性。一般來説,誤工費是按實際減少的收入來計算的,但是在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是沒有固定收入的且“實際減少的收入”往往難以準確認定,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樣,就涉及多個標準選擇和確定。

那麼誤工費是否應當包括獎金和年終獎呢?

一方面,從誤工費的概念來看,誤工費是不能章程工作減少的收入,是一種期待利益。雖然在多數情況下工資構成了誤工損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誤工費和工資損失完全畫等號,這樣既不符合社會生活現實情況也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侵權法的財產賠償原則是賠償直接損失,期待利益從性質上看應屬於直接損失而非間接損失,工資和獎金同屬期待利益,應當屬於誤工損失的範疇。

對於誤工費是不是隻要交警認定就行的問題我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誤工費的賠償肯定是由對方來進行賠償的,其實不管是不是交警認定只要是我們自己相關的證據我們就是可以對誤工費進行認定的。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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