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處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處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處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管究竟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都不能是騙取社會保險的冠冕堂皇的藉口,實際上每年主要是在各保險公司推出的形形色色的保險項目當中存在少部分公民試圖通過人為操作的方法騙保,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這種案例非常少見,因為國家工作人員是不會配合當事人的。那麼,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處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處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處罰細化標準為:騙取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騙取金額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騙取金額3倍的罰款;騙取金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騙取金額4倍的罰款;騙取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騙取金額5倍的罰款。

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如存在提供虛假鑑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行為之一的,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細化標準為: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另外,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違反所列情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處9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所列情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傷待遇具體規定:

1-4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1-4級享有的傷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6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5-6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10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7-10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此可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處罰款要根據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金額來決定,如果騙取的不夠一萬的話,罰款數額是在兩萬元左右的,以此類推,騙得越多罰款的倍數也是逐漸遞增的。但是工傷保險待遇是必須要有國家相關部門下達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如果當事人經證明是騙取工傷保險待的,那説明在這個過程當中,有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到了這一違法行為當中。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peichang/gongshangpei/90w1j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