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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實際履行的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實際履行的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實際履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個村的村民,那麼該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買賣合同當然有效。

(2)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一個村的村民,但是,之後將户口遷入到該村。那麼,由於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有效。

(3)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後流轉到同一個村村民手裏,那麼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是村民,後又轉為居民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1)農村村民將農村房屋賣給城鎮居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農村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

(2)農村村民將農村房屋出賣給其他村的村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購買人無論是本市的村民還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無效的。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

1、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

2、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對於土地增值和拆遷部分補償,合同無效後,根據出賣人負有主要責任,買受人負有次要責任的過錯分配原則予以處理。

綜上所述,對於農村房屋買賣反悔的案件可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上入手,分析買賣合同是有效還是説無效。只有在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轉讓人才能有可能請求法院判決受讓人歸還房屋。因此,受讓人在買賣合同時必須謹慎以及保留所有與房屋相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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