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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實際履行與效力

合同的實際履行與效力

合同的實際履行與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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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情況有哪些

很多,例如在合同中,如果簽有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字樣,但沒有因此協議出約束措施條款,這種沒有實際履行的合同,嚴格來説是沒有生效合同。也不會產生什麼不好後果。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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