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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單位的解除勞動證明丟失

以前單位的解除勞動證明丟失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來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複印一份給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以前單位的解除勞動證明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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