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常用法律時限數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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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用法律時限數據大全
內容時限
一、訴訟時效、仲裁、調解時限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應當完成調解的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1年
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受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為1年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普通2年訴訟時效
二、行政部門處理時限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的結案期限為90日內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特殊情況下的結案期限為180日內
職工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時效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的時間要求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時限要求是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傷認定決定做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0日內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申請重新檢驗、鑑定3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
三、其他人身傷害相關法定時間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喪失的時限是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1天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時間是48小時內
申請鑑定的申請人對鑑定的結論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期限是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時限要求為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四、賠償數額及計算時限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申請領取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時間要求是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
旅客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對其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對其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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