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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宅基地使用證變更

農村户口宅基地使用證變更

農村户口宅基地使用證變更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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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宅基地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這就是農村户口宅基地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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