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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拒絕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權?

男方拒絕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權?

一、男方拒絕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權?

男方拒絕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權?

不侵犯,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女方單方決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生育的權利。女方單方面選擇生育子女,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儘管生育權是雙方共有權利,但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女性生育子女要歷經受孕、懷孕、生產近十個月的時間,而男方生育子女僅發生性行為即可,女性的投入顯然更多,因此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方的生育決定權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相比,處於下位階。如果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男性的生育權應當讓步。

即使是女方在生育過程當中,存在欺詐情形,但這種欺詐本身並不會導致對於侵犯男方的生育權利。反過來説,如果男方要求生下孩子,但女方不同意,也不構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權。因為出於女性的生理和身體上的考慮,法律是有限保護女性生育權的。但人工輔助生育的情形另當別論。在認定親子關係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可以類推適用第998條規定,即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二、有哪些行為侵犯了對方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也就是説,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性質上,生育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人身權範疇,同時生育權也是一項自由權。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論上,生育權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於説就是對等的。權利的平等不是對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離。

由於生理特性的差異,男女雙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負擔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是無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獨自承擔更多的艱辛和風險,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三、侵犯生育權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既然生育行為需要男女的合意與共同參與,那麼女性享有生育權,男性也自然應享有,而且與女性的生育權並不對立,二者是相互統一的。若對方不配合,則不能強行主張權利,不可以因為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

相反,妻子也不應該因為個人意願而擅自作主墮胎。胎兒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結果,從受精卵形成,到胎兒出生的整個過程,夫妻雙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權,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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