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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過世財產歸誰是正確的?

被監護人過世財產歸誰是正確的?

被監護人有沒有權繼承監護人的遺產,首先要看當事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那要看被監護人是不是監護人的子女了,(養子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當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範疇。)如果是的話,那就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被監護人過世財產歸誰是正確的?

監護是一種權利,但更體現為一種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同時,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對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遺產

在我國,對於沒有滿18週歲的孩子,都會有監護人,還有一些民事行為能力喪失的人羣也會有監護人的,被監護人過世之後,這個財產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確定的,而且還需要看有沒有什麼遺囑之類的,如果有遺囑的話,就先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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