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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管轄的法律規定

牽連管轄的法律規定

牽連管轄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的各級法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作了明確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複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有利於最高法院將主要精力集中於監督、指導全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希望對你的各級法院管轄範圍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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