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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含義是什麼?

意定監護人含義是什麼?

一、 意定監護人含義是什麼?

意定監護人含義是什麼?

意定監護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週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係密切的其他人。

二、有關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三、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進行意定監護執行時,意定監護人對於監護人的職責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依法履行,為了避免一方在後期存在監護矛盾,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公證處理,如果存在違反監護職責的行為,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標籤: 意定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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