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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意義是什麼

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意義是什麼

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意義是什麼

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意義是什麼

由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是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法律行為,對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等,自願擔任監護人的社會組織要具有良好信譽、有一定的財產和工作人員等。

擔任監護人的規定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消極資格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未成年,還有一些患有疾病的,也就是沒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羣是需要監護人來進行監護的,但是在法律上是規定了,對於特定身份的人需要在一定情況下才獲得監護的資格的,而且是需要監護人的直接聯繫的親屬。

標籤: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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